青岛保障房申请条件有哪些
一、青岛保障房申请条件
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低收入户籍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统一按以下标准执行。
1、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单身人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
(2)人均月收入不超过2936元(含);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
(3)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2、符合以上条件、尚未取得实物保障的家庭,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按规定程序申请租赁补贴:
(1)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380元(含);
(2)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4倍。
3、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市区住房保障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应在公安机关连续办理市区范围内居住登记1年以上;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
(3)在青岛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
(4)在青岛市市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
4、城阳区、黄岛区和高新区等区域房源数量较多,但需求数量较少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申请条件适当放宽为:应在公安机关办理市区范围内居住登记、具有本市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其他申请条件不变。
5、新就业职工申请市区住房保障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市区常住户口、首次参加工作不满5年;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
(3)在青岛市市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
二、青岛保障房申请审核程序
1、市区户籍家庭申请审核程序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进行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房屋、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公示期为5日)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住房保障机构。
(2)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房屋状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将初审资料转至区民政部门。
(3)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20日内,会同公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完成收入、财产、婚姻状况核查工作,并将审核意见和资料转至区住房保障机构。
(4)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予以登记,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向申请人发放准予登记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市区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审核程序
(1)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应结合可配租房源情况,按项目进行申请。
(2)申请人原则上通过所在单位向其单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机构提出申请。
(3)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之日起20日内,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基本情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区住房保障机构予以资格登记,并结合房源情况组织实施配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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